2005年6月22日澳大利亚移民部长颁发了关于旅游签证第36号指令,规定移民官审批旅游签证要求的标准,包括申请人来澳旅游是真实的澳大利亚旅游签,有足够的资源支持来澳费用,及符合移民条例第4011条(即需要考虑过去五年来有否申请过永居签证)。
有关商务456,459签证的要求除了与以上三点要求一致之外,还需证明申请人的个人资历与商业背景必须与来澳商业活动相关,以及申请人必须来澳的理由,期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旅客来澳的目的是真实的将从下列因素审查:申请人在原居地有否持续的工作澳大利亚旅游签,直属亲人及重要的资产。这意味着移民官将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包括薪酬及工作条件,主要是判断申请人回国的机会是否高。
在一般的情况下,申清人应该出示本人有足够的资源支持来澳费用;但在有足够证据支持下,在澳亲友表示愿意及有能力支付来澳费用也可以被接受。
此外,移民官还会从申请人在原居地的亲人多还是在澳大利亚多,申请人是否有义务为国家服兵役,申请人现居国有否政治或经济动乱,以及申请人提出来澳旅游,探亲或进行商务活动的目的和期间是否合理等,来判断申请人过期不走的机会是否高。
与此同时,移民官会查阅申请人过去的签证纪录,包括有否旅游到过别的国家,尤其是一些非法居民人数高的国家。若申请人过去有违反澳大利亚签证的纪录,申请人必须出示一些新的及可靠的证据证明不会再犯,否则便会遭受拒签。
最后,移民官会查阅从申请人国家前来旅游的统计数字,包括在海外办事处历来审批签证的纪录,例如提供假文件的倾向,偷运人口的活动,申请旅游被拒数字,及抵澳后非法居留,签证被取消,违反签证记录(例如非法打工),及申请保护签证人数等,来判断申清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属“高风险”的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部长指令明确指出,申清人的个人数据与不良记录的统计数字有相同之处并不足以构成拒签理由,只是移民官必须要求更多的证据及作更加仔细的审查。
此外,移民部长亦指出在原则上移民官应该把重点放在申请人的材料而不是在澳亲友提出的保证,因此采用亲人提出担保的方法也不一定可以成功获取签证。当然,已被接纳的亲人经济担保是有帮助的。
还须注意的是,70岁以上的申请人无论是在境外申请旅游签证或是在境内申请签证延期均需要提供已购买医疗保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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