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签证的种类;由何机构给何人办理签证 签证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外交签证;(2)因公签证;(3)普通签证;(4)因私签证;(5)旅游签证;(6)学习签证(7)工作签订;(8)医疗签证;(9)长住签证。
2.1. 外交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外交部驻外领事馆及领事机构给以下持有外交护照人员办理: 外交人员,即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成员、国际组织在哈国的代表;以上人员家属;外国外交信使;哈国承认国的政府官员、议员、有名望的社会政治活动家;哈国承认国的途经哈国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总领事及其家属和外交信使;如果合适的话,也可给其它前往哈国或途经哈国过境的携带本国身份证的公民办理外交签证。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外交签证: 虽然出示了外交护照,但该人员的外交性质在哈国不被承认;传送外交信件但没有外交护照的人员不能办理外交签证,但可办理因公签证。
2.2.因公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外交部令事馆、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及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给以下人员办理。 外国驻哈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公务或技术人员;外国驻哈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服务人员;以上人员的家属;传递外交信件但没有外交护照的人员;受哈国承认国的各部委、组织、机关、企业、公司和其它法人委派前往哈国办理公务及公益性事务的外国公民,不论所持护照的种类如何,只要持有哈国总统办公厅、哈国政府、议支、各部委、各级国家机构、企业发出的公务性质的邀请书,都可办理此类签证。
2.3.普通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为以下人员办理: 持有在哈国注册的非国营性质的组织、公司及其它法人的邀请函的因私人事务前往或已位于哈国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 在没有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原始签证的情况下,除阿拉木图市内务局和阿拉木图州内务局以外的其它州的内务局可签发期限为一周的出境签证,但不能续签。
2.4.因私签证: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原始签证为接受私人邀请前来哈国探亲访友、休假或地行其它私人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前往哈国参加亲属葬礼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持有经医生证明的国际电报可获得因私签证。
2.5.旅游签证:由哈国外交部驻外领事机构签发给持有旅游证明及哈国旅游组织的接待确认函的人员,该旅游组织要有哈国青年事务及旅游、体育部签发的相应种类的许可证。 旅游签证的日期不超过30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旅游者生病、自然灾害、局势突发等)才能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内务局给予延期。
2.6.学习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往哈国上学、实习等并持有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函的人员。 在哈国境外某国或某地区同有被授权签证的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时,作为例外,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签发学习签证。
2.7.医疗签证: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来哈国治疗疾病、诊断疾病或进行咨询及其它分析诊断的持有邀请函或其它按正常手续办理证件的人员。 在需要立即采取医疗手段的特殊情况下哈萨克斯坦旅游签证办理,医疗签证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办理。
2.8.工作签证: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阿拉木图市内务局依据哈国外交部领事机构签发的原始签证签发给前来哈国工作的并持有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函的人员,同时哈方邀请单位必须出具允许它吸收外国劳动力的哈国劳动部如果国外没有授权办理签证的领事机构,工作签证可由哈国外交部领事处人为办理。
2.9.长住签证:要在具备哈国外交部的证明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符合手续的文件下,由哈国驻外领事机构签发。 第3章 除外交签证外的其它所有种类的签证,可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务局签发给常驻哈国的为各种目的的出境的并且具备合法文件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第4章 签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境签证;2)入出境签证;3)出境签证;4)出入境签证;5)过境签证。 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因私签证、工作签证可以有入境、入出境、出境、出入境等形式。 学习签证可以是入境、出入境等形式。 旅游签证可以是入出境形式。 长期居住稚可以是入境形式。
4.2.入境签证发给: A) 前往哈国到派驻哈国或在哈国登记注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其它国际代表机构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 B) 前往哈国工作、学习期限超过3个月的或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而对于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超过6个月。
4.3.入出境签证发给前往哈国且期限不超过2年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4.4.出境签证给: A) 在内4.2.–A)所述的代表机构中工作完成后需要出境的外国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B) 因学习、工作结束而要永久离开哈国和离开哈国前往其它国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 出境签证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超过3个月,给出境到别国长期居住人员不超过6个月。
4.5.出境签证发给驻哈国的外国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其它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出差来哈国工作、学习等需要暂时出哈国国境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及其家属。
4.6.过境签证发给那些无免签证过境权而有到达国签证和过境交通标的要途经哈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过境签证期限不超过3昼夜。注:必须签发有两个目的地的过境签证时,可签发两个过境签证并注明出境日期及第二次过境的日期。
第5章 多次签证
5.1.多次签证赋予持证人多次出入哈国国境的权力,分为两次有效,三次有效,甚至更多次有效等几种,有效期为两年。
5.2.多次签证根据哈国总统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议会办公厅、各部委、国家各级组织和机构在哈国登记注册的其它法人的申请哈萨克斯坦旅游签证办理,在有原始签证的条件下,由哈国外交部、哈国驻外领事机构及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及阿拉木图市内务局签发给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在哈国境内多次签证: –要根据哈国总统、政府及议会办公厅、各部委、国家各级组织和机构、领事机构及其它外国机构的申请,由哈国外交部签发; –或根据其它国营的及非国营的组织、机构、企业和其它法人的申请,由哈国内务部、各州内务局和阿拉木图市内务局签发。 第6章 团体签证
6.1.在形成团体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国境内或经哈国赤字境时办理个人签证有困难,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可给他们签发团体证。签发团体签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出入哈国的外国公民团体的成员要同时到边检站,集体在某处逗留及一起在哈国境内活动,哈国领事机构只在哈国外交部与其职能部门协商同意后才给签发团体签证。 办理团体签证时要按下列格式按字母排列顺序列出团体成员名单。 号列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护照号 国籍 签证贴在单独的纸页上,并按照本条例第7章的规定填写。 在””(护照形式)一栏中要注明”团体”,在” “(备注)一栏中要注明名单上的入境人数,比如:”附上10人名单”。 在贴有签证的那页纸的以下部分写明: 本签证只在所附名单(从 到 )上的每个成员向边检站出示护照或带有照片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的情况下有效。 在贴有签证的那页纸的左上角加盖领事处人章,并将左上角折起来,连同名单装订在一起。 签发签证的人要在名单下方签字(注明职务和本人姓氏),并加盖领事机构的公章。 签证和名单(不超过20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由领队保存,第二份(复印件)留在入境海关,第三份(复印件)留在签发签订的领事机构。 不允许在名单上作任何改动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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