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友谊长青,中国有很多帅小伙在去巴基斯坦工作、旅游期间还收获了爱情,这种跨国爱情听来非常浪漫与美好。除了这种旅途中的美丽邂逅,还有一种跨国婚介,特别是山东、河南等地由于男女比例失调,一些婚介所介绍中国小伙去巴基斯坦相亲,收取部分介绍费。这种组织他人去巴基斯坦相亲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犯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一般婚介所从事此类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时律师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目前组织男子去巴基斯坦相亲的判决书有竟然出现了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主要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万紫千红一点绿”了解一下】。
律师恰好代理了一起组织男子去巴基斯坦相亲的案件,本案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四年6个月有期徒刑,律师介入的时候已经是二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特别是违反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律师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前提是被组织者的出国方式属于偷越行为,一审判决入罪的依据便是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认定偷越国境有三个条件:虚假出入境事由、带着以虚假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因此出入中国边境。搞清楚相亲男子去巴基斯坦的方式是不是偷越国境,需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一)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出国相亲男子均自己提供了上述材料,没有对上诉材料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特别是附卷的“菏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供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中的韩某、张某1、李某、王某、刘某、陈某、朱某、任某、刘某、朱某、张某2、张某3、范某并未在护照申请表中的出境事由、前往地上打勾或填写任何内容,也就是说相亲男子没有在申请护照中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基于错误认识而签发。
护照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但是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出国男子出国时携带的护照并非基于欺骗获取的,而且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中的关键在于签证问题,不可能在申请护照这一环节。
(二)签证
签证是一国政府机关依照本国法律规定为申请入出或通过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也就是说签证只是针对外国公民。一般来讲,中国公民出国首先需要得到其他国家驻华大使馆的签证后才能出入境,但是本案是落地签,中国公民不需要通过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馆的签证,而是到了巴基斯坦的首都后由巴基斯坦给中国公民办理签证。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出中国海关的时候护照上是没有任何签证信息的。卷宗中的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1、李某2、任某1、张某4、张某5、范某、韩某等笔录也能证明:签证是在巴基斯坦境内的伊斯兰堡作出的,与中国无关,而且签证时是出国相亲男子自己办理的出国去老挝,并非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由上诉人办理。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的出国男子不存在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依法可以出境。
国家移民管理局在2019年9月26日的答复(
%2FOw%3D%3D)“签证系国家主权,中国公民抵泰,需接受其边检(移民)部门审核,如不符合落地签条件或者具有其他不准入境情形,可能不被准予入境”。同理,对于去巴基斯坦的落地签,是巴基斯坦决定是否允许中国公民入境,这是巴基斯坦的主权,刑罚权的范围不能超出主权范围,进入巴基斯坦的行为与中国的刑罚权无关。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站、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只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出国去老挝,无权办理出入境证件,边防检查机构工作人员在出入境证件上加盖验讫章并作出有关记录的行为,不属于办理出入境证件”【参刑事审判参考第97号:张东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人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乌鲁木齐海关出境时,海关人员例行的检查工作是对出入境证件的检查,并非是在这个环节骗取出入境证件,更不是以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
(三)商务邀请函
根据中国领事服务网提供的信息“普通护照持有人申请巴基斯坦商务签证,应提供巴有关单位(公司)邀请函并由巴市一级工商协会加盖认证章”,这也就是本案中的商务邀请函。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411号:张永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该审判参考确定了商务邀请函不是出入境证件。也就是说,本案的相亲男子在乌鲁木齐出境时并非是凭借骗取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境。
律师在此处做一个小结:《出入境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也就是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国边境秩序,这是国家之间领土与主权问题,我国的主权不可能延伸至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出入境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也能证明我国的刑法不可能去保护其他国家的边境,所以这个罪名打击的是我国公民违法出境或者外国公民违法入境问题。根据《人民司法案例-在境内多次接应外籍偷渡人员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规定“《解释》制定时侧重考虑了组织偷越出我国国境的行为,主要针对我国公民进行规定,但也并不否认组织偷越入我国国境的行为”,也可印证这一观点。
同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程》P375也载明“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其对象只能是我国的国(边)境,不能包括其他国家的国(边)境。对其他国家的国(边)境,我国没有保护义务。如果将其他国家的国(边)境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扩大了我国司法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基于该前提,本案需要评判的是相亲男子从乌鲁木齐出国境的行为是否是偷越国境行为,而非评价相亲男子在伊斯兰堡办理签证进入巴基斯坦的行为。本案中相亲男子在乌鲁木齐海关出境时持有护照、商务邀请函、机票即可出境,护照并非是基于虚假出境理由得到的、护照也是空白的,商务邀请函也并不属于出入境证件,机票更不是出入境证件。那么,相亲男子的出境方式就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出国的方式不属于偷越国境,那么组织他们出国的方式更不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跨国爱情是美好的,但经营跨国婚介确实有刑事风险。特别是部分基层法院、市中院法官可能在审理该类案件之前未曾出过国,对于护照、签证、入境卡、邀请函等概念以及在出境中的环节很难厘清,容易出现入罪的情形。但是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与底线,任何人都不许逾越。在此引用陈瑞华教授在《看得见的正义》只所说“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期待该案二审能得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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