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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学位办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华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业余(高起本和专升本)、函授(高起本和专升本)毕业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经审核准予毕业;
3.校本部(泉州校区、厦门校区)本科生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
4.境外本科生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3及以上;
5.校外教学点(境外除外)本科生毕业两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外语及两门专业课)抽考(两次机会,以最高成绩计算),成绩均合格。英语成绩达到CET四级355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参加英语抽考。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校本部(泉州校区、厦门校区)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条1-3款的任一条件;境外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条1、2、4款的任一条件;校外教学点(境外除外)本科生不符合第三条1、2、5款的任一条件;
2.在学习期间,有留校察看未撤销,或违法犯罪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大学境外生,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校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华侨大学境外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应予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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