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侨办《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的规定,归侨、侨眷为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须由归侨、侨眷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交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归侨申请身份确认,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侨眷申请确认身份,需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方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
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华侨证怎么办理,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办理身份证明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华侨证怎么办理,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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