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2025年前,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2.2020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3.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对在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4.2021年11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洋浦保税港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政策制度扩大试点的函》(署贸函〔2021〕217号)出境货物通过单,将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的8项政策制度扩大试点至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
适用条件
1.目前试点的区域在哪里?
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相关政策?
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等特定区域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备案和符合相关条件。如,享受加工增值政策的企业应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并经相关部门备案;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一线”应不涉及检验、检疫或许可证件管理。
操作流程
1.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2.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3.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除外)。
4.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出境货物通过单,不属于依法需要检疫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海关径予放行。
5.对境内入区、在区内消耗使用、不离境、合理数量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6.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
7.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保税港区开展国际中转、中转集拼。
8.加工增值操作流程: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洋浦保税港区(或海口综保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和加工增值业务办理。(1)备案企业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2)审核通过后,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3)备案企业将该编号告知境内区外进口企业。(4)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该编号,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自行缴纳相关税款。洋浦保税港区(或海口综保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海南特色应用”中“洋浦专区”和“海口综保区专区”增设了加工增值申报办理功能。
9.径予放行操作流程:对符合径予放行条件的货物,企业通过公服平台填写自主声明,承诺货物符合径予放行条件,海关系统审核通过后,向企业端发送准许提发货回执,企业即可办理提发货手续。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12月,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通关服务备案的企业有102家,有3家企业开展“径予放行”业务10票;133票货物通过单侧申报方式出区;加工增值备案企业20家,共有4家企业加工增值免征关税内销货物6.19亿元,减免税款4986.5万元。
注意事项
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具有行业代表性和一定外贸体量且有加工增值内销需求的企业,建议提前与海关对接,建设ERP管理系统和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实时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申请海关相关认证,争取早日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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