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国企党政机关单位不再招收留学生的问题引发了全网的讨论。大连某地招聘国企党政机关档案信息化专员时,甚至还明确规定了如有国外留学经历或出国劳务经历及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在国外定居的,包括港澳台都不得报考。其实不光大连,上海当地也陆续出台了拒绝留学生进入国企和党政机关的相关信息。
这个消息一出,网友们炸了,纷纷叫好。这个招聘公告也折射出了国家层面现在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种态度,就是只要你出国留学了,以后就不能进很多国企和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了。以往只要顶着海归的帽子,回国以后就能受到各大企业的青睐,这几年因为国内认识到许多在国外上野鸡大学的,留学生回国想要找一份好的工作越来越难了。
我们知道国企和党政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着国家的发展和管理,有着特殊性,因此招聘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国家利益的忠诚度,需要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在这方面,在国内接受教育肯定更有优势,因为留学生多数是在国外接受教育,其安全意识和对国家利益的理解可能相对较弱。
这个规定是站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就看到了因为在国外留学而被腐蚀的案例。许多人甚至被外国间谍机构招募,回国后从事各种间谍活动,所以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不再录用留学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防护措施。俗话说家贼难防北京市出国劳务,前几天甚至在军方一些部门都抓到了家贼,多么可怕呀!从国家层面出手管控这些留学生,可以说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好事。从另一方面讲北京市出国劳务,国企和党政机关单位真的不要留学生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一部分在国外上野鸡大学,混个文凭,回国后凭关系进入国企和机关的人。
针对这个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留学生在国外接受了较为全面的教育,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国际化的思维方式。他们可能在某些领域有着更深入的知识储备,可以带来新的理念和创新思维。而且也不是每个留学生都会被策反,一刀切对他们不公平。也有人说,这样以后就没有人出国留学了,这话不对,只要有本事,留学以后在其他领域也可以大有所为。
尽管有反对的声音,但国企和党政机关这个做法,我们应该拍手叫好,举双手赞成,不能让一些人端个铁饭碗,吃着锅里的,看着盆里的,还做对不起国家的事儿。
你觉得呢?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
组通字〔2007〕27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党员也越来越多。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二、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四、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东莞出国劳务,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东莞出国劳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六、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七、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八、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九、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切实搞好有关工作的衔接。要认真进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摸底登记,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激发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要把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与加强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在生产、工作、教学、科研一线和高知识群体及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积极与教育、外事、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为契机,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出国留学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
十一、本意见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于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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