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与出国,境内资金合法出境通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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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境内资金合法出境通道的相关情况。实际上,所谓37号文登记只是企业境外投资的一个必经程序,而不是境内资金直接出境的通道。与37号文配合进行的,主要应用于SPV(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个人也可成立境外投资公司)设立和ODI(境外直接投资)方式,用于国内资金向境外转出的情况,而这一备案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资金出境的管理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拥有了大量可支配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流入市场并带动了国内投资市场的火热。但由于国内投资项目有限,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很多内地投资者将目光放到境外投资项目上以期望能以海外投资获取丰厚回报。但由于中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货币管制政策且境外投资环境复杂,如果不对出境投资的资金进行管理,很容易导致内地多年积累的财富白白损失。因此内地严格把控资金出境的通道,并且对境外投资的项目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境内资金合法出境通道的相关情况。

出境与出国

在通惠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新客户咨询,自己想要在境外投资、就学、就医,如何才能将境内的资金合法的付往国外账户?其实不只小企业和个人有资金出境的需求,对于大型甚至超大型企业来说,对境外项目投资更是稀松平常,并且涉及的资金体量也更加巨大,甚至可能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美金的规模。当然,这些投资也能为国内投资者带来可观的回报。对于正规的经营收入及合法的境外投资消费需求,国家并不会对其进行过多限制,只要办理相应资金出境手续,即可将这些资金转出境外。这些资金合法出境渠道包括:

1、个人年度购汇

依照现行法律,每个中国公民每年都有5万美金(或等值外币)的购汇额度,可以用于境外医疗、消费、求学等项目。相应的,公民个人购汇时需要提供相应消费资料才能在银行购取外汇。如境外求学的需要提供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第二年或第二学期后的,则无需提供);境外求医的则需要提供有效签证、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境外医院费用证明等;个人境外消费的则需要提供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由于个人购汇额度有限,因此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大额境内资金转出境外。同时,如果内地监管机构发现购汇人采用分拆购汇方式(即通过亲戚、朋友等向银行购汇并将所购外币转移至特定人员),则会将所有相关购汇人员列入敏感人员名单,并处以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汇的处罚。

2、个人财产转移

这种方式的境内资金出境方式要求较高,针对的是已经取得境外移民许可(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取得移民许可的,将不再视为中国公民)的个人。这类型的个人,可以凭有效移民材料及财产无争议证明,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交购汇申请,而所购得的外汇可一次或分多次向境外指定账户汇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购汇方式几乎是一次性的(毕竟中国国籍是全球最难取得的国籍之一),并且办理手续较为复杂。对于承担公职及其亲属的个人,如果申请购汇金额超过一定限度(约为100万等值人民币)出境与出国,外汇管理局还会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进行询证,增加了审批流程和时间。

3、37号文登记

实际上,所谓37号文登记只是企业境外投资的一个必经程序出境与出国,而不是境内资金直接出境的通道。与37号文配合进行的,主要应用于SPV(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个人也可成立境外投资公司)设立和ODI(境外直接投资)方式,用于国内资金向境外转出的情况,而这一备案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资金出境的管理要求。

与个人购汇和个人财产转移不同,37号文登记针对的是较大的资金量,也是境内大额资金出境的必要工作。从这一点来说,37号文就成为境内资金出境的“阀门”,只有通过37号文备案登记的境内资金,才能通过其他形式的载体,向境外项目注资。

4、对外投资基金

对外投资基金的种类较多,包括QDII、QDLP、QDIE、QDII2等,虽然这些基金都能够向境外项目投资,但其主要操作并不是由个人或者公司进行,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券商操作,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仅仅参与分红而不能参与经营,也让这种类型的资金出境通道应用范围大大降低。同样的,由于这些资金属于境外投资行为,因此也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自净出境备案。不过,备案的主体是负责操作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券商进行,而不需要单个投资者单独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5、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作为一种境内资金转移方式,其操作方式十分特殊,通常是境内企业通过向银行提供资产担保,由国内的银行出具保函,由与该境内银行合作的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关联公司发放等值贷款(至于贷款还不还得上,就是另一回事了)。同时,担保人(也就是国内银行)有责任进行调查与监督,不能将这笔贷款用于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同时也必须避免虚构贸易背景或投机交易。

这种资金出境方式很明显不适用于个人资金出境,而常见于跨境经营的企业。并且从本质上看,这种方式并没有将境内资金转至境外,而仅仅是为境外经营的分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了一种获取贷款的方式。毕竟,境内银行不大可能冒着被处罚的风险来为这些企业提供非正常的资金出境通道。而借到的境外贷款也不大可能拒不归还。

6、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除此之外,还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之类适用于大型和超大型跨境企业的资金出境方式,其运作方式主要为将境外分公司设立为境外资金池,而境内公司则设立境内资金池,由两个资金池进行境内资金和境外资金的转换。这种资金出境方式自不必说,没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是无法支撑起如此庞大的双向资金池,因此也无法适用于个人和中小型企业。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内地对于境内资金向境外转出的限制较为严格,并且将资金转出境外的通道也极为有限。如果您对境内资金合法出境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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