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培训集训班,我过了,可以结婚了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就这样,在完成了众合集训班几轮面授学习的情况下,我迎来了9月份重要的两天,去考试。

ni hao shi yi yue

♫. ♪~♬..♩

你好法考

追 梦 者

看到自己423分的成绩单的瞬间,我的眼泪不受控制的流了下来,终于通过了,我长长的舒了一口气,拿起电话通知亲爱的爸妈,亲爱的他,“准备嫁妆吧,今年可以嫁了”。今年可以结婚了,不用再对不起父母和一直在等着我的那个他了”,三年来的备考的艰辛,终于换来了两纸证书。

我,26岁

回想起自己的备考日子,仍然心有戚戚焉。因为自己是一个非法本的毕业生,本来没有打算要考司法考试,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择了一份白衣天使的职业在医院当了一名小小的护士,每天和自己的病人打交道,生活忙碌而充实。直到有一天,来了一位病人,而我是他的责任护士,慢慢的,我们相互之间有了好感,他病好了,出院了,我们互相加了微信,联系更多,我知道了他是一名法官,在我的心中,他是那么的高大,记得刚恋爱那会,我看见他穿着法官服,心中的自豪感油然而生,慢慢的在和他的接触中,我心中有了些许的自卑,他说的一些案子我不明白,为了让自己变的更加美好,和他有更多的话题,我拿起了法律的书,准备考司法考试,这一年我26岁。

我,27岁了

记得第一年备考的时候,我对自己很自信,不相信传说中的司法考试的有那么难,记得当时买了几本历年的真题,打开一看,全部都是选择题,简单,所以备考的时候也没有很上心,看看法条书,做了两遍真题,最终的成绩305分法考培训集训班,我过了,可以结婚了,当看到成绩的时候,心里有一点点难过,但是不气馁,再来一年。这一年我27岁。

这一年,我28岁了

再一次备考,我做了准备工作,因为是非法本,又是在职,护士工作又比较琐碎,白天基本没时间学习,有的时候还要值班,上夜班,只能下班时间学习,我在网上找到了免费课件,买了真题,但是时间有限,我只复习了一遍,就去上考场了,成绩出来,330分,自然我和过关又擦肩而过,这一年,我28岁了,爸爸妈妈催促我结婚了,但是我摇了摇头。我在心里暗暗的发誓,我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和他结婚。

我 ,29岁

休息了一段时间,我开始了学习,反思了前两次的经验,第一,基础不扎实,很多科目不理解,第二,时间不够,讲义没来得及背诵,真题也没有做到位。所以我失败了,第三次考,我信心满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又失败了,而这一次更糟糕,300分,不进反退,我伤心痛苦,是我自己不成吗,我不能让自己更好吗?我不断的问我自己,他心疼的对我说,别考了,不小了,先结婚吧,但是我倔强,我已经坚持了三年,三年中,没有好好的休息过,没有好好的出去玩过,有一点点的时间都在听课件做讲义,我不甘心,此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我心中的一个痛点,舍也不成,不舍也不成。我对他讲,再给我一年的时间吧,过了我结婚,这一年我已经29岁了。

做出了选择,一切都会值得

作为一名非法本,又是在职考生,在经历了三次失败,我认识到了司法考试的难度,学的多,考察的理论性越来越强,不能掉以轻心,我和他商量法考培训集训班,我要去封闭集训学习,他答应了,为了完成我的梦想,并且咨询了几个法院的同事,选择培训机构,最终选择了众合的集训班。就这样,我辞职了,带着梦想,带着心中的他,我踏上了众合的集训班,在这里,我和很多考生一起,每天听名师的授课,吸收知识点,以前很多没有理解的问题听他们讲,瞬间就明白了;当我懈怠的时候,看到周围的考生都在努力,我又恢复了斗志。还记得每天早晨和同学们一起,拿起讲义背诵;还记得,每天老师上完课,我们还在奋斗真题。这是一段充实而又有意义的时间,虽然放弃了每个人为自己的梦想奋斗着,而我,在为我的他努力着,我很幸福。就这样,在完成了众合集训班几轮面授学习的情况下,我迎来了9月份重要的两天,去考试。

30岁,我终于领“双 证 了 ”

还记得,考场上,我早早的坐到了自己的座位上,回想着每一科的知识点,考试结束了,我既然没前几年的慌。当查到成绩的那一刻,看到自己423分的成绩,我泪水交加,我通过了,通过了,我完成了自己小小的法律梦想,亲爱的,咱们可以结婚了,30岁这一年,我终于可以如愿的穿上婚纱,嫁给了爱情。

— END —

法考培训集训班,瑞达法考通辽分校2022周末班本月27日正式开课!

拟定目标了,一切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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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成周末全程班(内部先享):2021年11月开课,周六、日全天+晚授课,集中学习,适合旗县、偏远地区和基础知识扎实的学员,仅剩余少量座位!

2、成泰至尊A班(协议保过):内部先享;限招5人;

3、成泰至尊B班(魔鬼训练营):全日制系列法考培训集训班,2022年4月开课至考前(暂定线上),每周一至周六全天线上督学,早(6:00)、晚自习(6:00-10:00),7-9月周末基本无休。

4、瑞成业余精英班:内部先享,每周一至周六授课(6:10-9:40),适合在职考生,每晚不中断学习法考培训集训班,瑞达法考通辽分校2022周末班本月27日正式开课!,次日完成作业即可。座位已排到中间位置……

5、瑞志通关C班:暑期集训,7月初至考前,集中冲刺,脱产学习,与魔鬼训练营合班上课,预订座位需提前!

6、主观题A班:业余+全日制,4-9月周一至周五晚+周末上课;9-10月脱产学习,集中训练……

7、主观题B班:业余+业余,4-9月周一至周五晚+周末上课;9-10月每晚+周末学习,完全适合在职考生……

授课地址(一):内蒙古民族大学东区西路口南侧西苑三区2楼瑞达法考

授课地址(二):通辽市委党校2号楼4号教室

招生咨询电话:(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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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集训培训,【案例报告】法考培训机构与讲师发生授课协议履行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合同约束,并非用反法规制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所有文责由编辑部承担。

法考培训机构与讲师发生授课协议履行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合同约束,并非用反法规制

——厚大公司与瑞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属于特别规定。如上所述,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钟秀勇讲民法”等称谓未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要件。故瑞达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或者整体行为性的仿冒混淆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范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厚大公司主张的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评价。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二条的适用,应严格遵循在先生效判决中阐述的三个前提要件,避免因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本案实质上是厚大公司及其讲师在相关授课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者雇佣合同约束,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针对瑞达公司对蔡雅奇等讲师的聘任行为,由于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行业基本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故通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或福利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是经营者通常会采取的竞争手段,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69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厚大公司于2013年8月2日成立,刘凤科系其股东之一;厚大公司系厚大司考网ICP备案主体、“厚大司考”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以及厚大司考App运营主体。瑞达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成立,刘凤科、宋光明、徐金桂、钟秀勇、韩静茹、李晗均系其股东,其中李晗为监事,刘凤科曾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现法定代表人为徐金桂;瑞达公司系瑞达法考网ICP备案主体,“瑞达法考”公众号、“瑞达法考”“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以及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运营主体。双方均提供司考培训产品和服务。

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实施了如下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XX讲XX法”),商品名称(包括“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名称),校区名称(如“北京校区”“上海校区”)、学习班名称(包括通关私塾班、周末精英班、周末全程班、周末保过班、大学生精英班、大学生全程班、大学生全程保过班、大二先锋班、通关集训班、轩成集训班、冲刺点睛班、大成私塾班、大成尊享班、大成VIP班、精品通关班、大学生通关班、精英班、大成至尊班、超级系统强化班、全程班、通关班、周末系统强化班,简称涉案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如汉中广场、松江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第二,瑞达公司捏造和散布不利于厚大公司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三法考集训培训,瑞达公司持续实施挖角厚大公司授课讲师(包括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韩静茹、李晗、杨雄、刘安琪、蔡雅奇、舒扬十名讲师,简称涉案讲师)、加盟商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涉案讲师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系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四项争议焦点:第一,瑞达公司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第二,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第三,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挖角行为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第四,瑞达公司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瑞达公司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

瑞达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的前提,系厚大公司主张的客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调整的行为系经营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标识”,首先,此种商品名称或标识不应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标识其主要功能、用途等特定名称,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但如经营者经过使用使得该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亦可作为该项调整的商品名称。其次,该商品名称或标识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在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可以结合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对其商品的影响力应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析厚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图书名称、“学习包”等两个商品名称、学习班名称、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1.关于“XX讲XX法”图书名称、学习班名称、校区名称和培训地点名称

对“XX讲XX法”图书名称,第一,根据瑞达公司提交的其他在先出版物名称看,此种图书名称并非为厚大公司所独创;第二,厚大公司图书以“图书作者讲部门法”的组合形式呈现,系对相应图书内容的客观描述;第三,厚大公司以“XX讲XX法”的图书封面中有显著的“厚大”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挥指代该图书与厚大公司联系作用的应系“厚大”标识,而非图书名称;第四,“XX讲XX法”的图书名称中的关键信息为讲师名及其讲授的部门法,即便该组合可发挥指代厚大公司之功能,亦与厚大公司对相关讲师及其编写的图书的宣传有关,而非该名称本身发挥的指代作用;第五,厚大公司并未证明其通过使用或宣传等方式使得此图书名称获得了显著特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XX讲XX法”的图书名称的组合形式已经与厚大公司的司考培训图书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并成为可以指代该图书来源的标识。

2.关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

对于“学习包”,虽其并非图书的通用名称,而是指称成套或多本图书的臆造词,但如在图书名称中使用其该第一含义,显著性不足;“考前聚焦2小时”,则系以考试前某一时间段命名产品,亦缺乏显著性。因此,只有在厚大公司经过使用使该两名称具有较为突出的显著特征时,他人使用该两名称之行为才有可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调整。从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看,虽其称自2013年开始将“学习包”作为其司考培训教材和服务系统整体的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自2014年开始使用“考前聚焦2小时”指代其考前点题产品至今,但结合如下因素:第一,2013年、2014年至2017年期间,第三方网站中用户发布的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的相关信息较为有限,且基本均以“厚大学习包”“厚大考前聚焦2小时”的形式出现,即相关公众主要系以“厚大”标识来区分该两商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司考培训市场中,考生等相关公众能将“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名称直接与厚大公司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联系。第二,厚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所指向的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的受众群体规模较大,销售量较大,或可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第27513号公证书虽记载“考前聚焦2小时”微话题阅读量达634万,但从该微话题下的发博主体看,几乎均为厚大公司,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考前聚焦2小时”这一名称的影响力。第三,根据瑞达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在各领域的图书名称中有大量在先出版物使用了“学习包”这一名称,亦有不同的司考培训机构使用“考前聚焦N小时”指代其考前点题产品。据此,“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3.关于学习班名称

根据厚大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瑞达公司的学习班名称包括瑞达至尊班、瑞达VIP班、成泰至尊班、成泰精英班、瑞成周末全程班、瑞成周末精英班、瑞志通关班、瑞志全程班、瑞志精英班、瑞志突破班、瑞志先行班、点睛班,结合如下因素:第一,“瑞达”“成泰”“瑞成”“瑞志”均系瑞达公司独有的班级系列名称;第二,“先行班”这一名称未在厚大公司主张的其学习班名称中;第三,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瑞达公司使用了其主张的“通关私塾班”“系统强化班”等学习班名称,故即便该些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学习班名称且厚大公司对其享有权益,亦与瑞达公司无关。据此,在该部分仅应判断双方学习班名称中均有的“至尊班”“VIP班”“精英班”“全程班”“周末全程班”“周末精英班”“通关班”“突破班”“点睛班”名称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首先,“VIP”“精英”“至尊”等名称一般系对其区别于普通服务的描述,“全程”“周末全程”名称仅系对相应班次的上课和持续时间特点的描述,“通关”“突破”“点睛”则系对该班次所要希望达成效果的客观描述,无论是哪一个名称,均无法体现司考培训班的特点,也不能与厚大公司建立起稳定的指向关系;其次,厚大公司亦未就前述学习班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提交相应证据,故关于涉案学习班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

前者以“地名+分校”的形式呈现,后者则系客观存在的地址,而地名、地址均属于公共领域信息,任何经营者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另,“地名+分校”的组合形式过于简单,亦系学校、机构分校名称的一般表达,缺乏显著性特征,无法与厚大公司的分校建立特定联系。因此,涉案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亦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

此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要件之一系产生混淆结果,即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第一,根据第66451号、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75112号、第75785号公证书,瑞达公司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标识其司考培训商品,或使用“XX讲XX法”图书名称,或使用学习班名称等前述名称时,均同时以较为显著的字样标注“瑞达”“瑞达金牌产品”;第二,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挖角涉案讲师并由其另行成立司考培训机构,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相关平台中用户关于涉案讲师在厚大讲课时提及2017年离职等言论主张瑞达公司发布诋毁性言论,说明其认可考生等相关公众客观上能够区分瑞达公司和厚大公司及其提供的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并进而选择瑞达公司商品或服务;第三,厚大公司提交的第62175号公证书中用户在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博文下的评论,亦说明考生客观上了解瑞达公司和厚大公司,以及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据此,即便瑞达公司使用了前述名称标识其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且该些名称标识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瑞达公司其他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一)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厚大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

厚大公司根据第75648号、第62175号公证书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商业诋毁言论法考集训培训,【案例报告】法考培训机构与讲师发生授课协议履行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合同约束,并非用反法规制,但从该两份公证书记载内容看,该些言论均为平台用户发布,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这些用户系在瑞达公司指示下发布该言论或与瑞达公司存在其他关联。此外,从该些言论的内容看,或系考生转述,或系考生因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而产生的主观心声或评价,难以认定系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多数言论表达了对涉案讲师离职另组公司的理解和祝福,厚大公司亦未证明该些言论对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生了损害。据此,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诋毁性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挖角行为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关于挖角涉案讲师

在瑞达公司认可十名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后至瑞达公司讲授司考培训课程这一事实的前提下,结合如下因素:第一,根据厚大公司提交的《协议》及瑞达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其与九名涉案讲师之间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中,与刘安琪、蔡雅奇《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与刘凤科、宋光明、徐金桂、钟秀勇、韩静茹、李晗、杨雄《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6年9月20日或2016年面授结束之日。第二,根据厚大公司与舒扬之间的《协议》及其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独家授课关系。第三,结合厚大公司与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五名涉案讲师于2016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厚大公司与徐金桂、钟秀勇之间的《补充协议2》第四条之约定,与韩静茹之间的《解除协议》,刘安琪解除合同书面申请及厚大公司于2017年10月出具的介绍信中认可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厚大公司与杨雄、李晗于2016年1月签订的《协议2》中关于此前签订协议效力废止及2017年及其后双方合作事项另行协商的约定,厚大公司与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李晗、刘安琪八名涉案讲师或在前述《协议》到期后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协议》,或合作到期,即厚大公司与该刘凤科等八名涉案讲师之间的独家授课关系至迟于2016年面授课或2016年9月30日即终止,与刘安琪的独家授课关系于2017年9月18日终止。第四,厚大公司在厚大司考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称,涉案讲师将会履行讲授2016年司考培训课程的义务,现亦无证据表明前述八名讲师存在违反在《协议》履行期限截止前独家授课之义务的行为。据此,在厚大公司与舒扬不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形下,厚大公司无权禁止舒扬至瑞达公司工作,而前述八名教师于《协议》履行期限截止或解除后至瑞达公司系正当、合法行为,厚大公司亦无权干预。

至于蔡雅奇讲师,传统行业中,人力资源虽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但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根本仍然是产品,经营者之间的目前是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企业人才即便流失到竞争对手处,也不直接导致其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下降。但本案中,双方均以司法考试培训为其主要业务,而该类业务在较大程度上依托于培训讲师及其在考生中的影响力,即本案中的蔡雅奇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员工,其作为厚大公司核心人员的流失,会导致厚大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直接下降,瑞达公司该行为实质系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之行为。据此,结合如下因素:第一,厚大公司与蔡雅奇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中,与蔡雅奇《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即该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仍然存在独家授课关系期间即至瑞达公司从事相同的授课工作。第二,瑞达公司与厚大公司均系司考培训机构,瑞达公司主要创办者、股东系部分涉案讲师,且曾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故瑞达公司知道或理应知晓授课讲师系司考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资源;加之厚大公司此前对蔡雅奇系其独家授课讲师亦进行了相关宣传,瑞达公司对此不知晓的可能性较低。据此,瑞达公司仍然与蔡雅奇签订授课协议,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厚大公司主张其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瑞达公司提出的蔡雅奇作为讲师具有就业和流动之自由的抗辩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应当考虑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中,即厚大公司作为司考培训机构经营者的利益、瑞达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劳动者择业自由等不同利益的平衡;但即便如此,劳动者的就业和流动自由亦非不受限制,而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第三,人才往往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如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状态下可以就业和流动自由为名义随意甚至故意聘任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员工且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既将扰乱相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会造成劳动市场秩序的无序,长此以往,亦不利于司考培训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综上,对瑞达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挖角加盟商及厚大公司员工

本案中,厚大公司根据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加盟商书面声明主张瑞达公司挖角其加盟商和员工,但该些证人和加盟商均系其员工或其加盟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在瑞达公司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厚大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瑞达公司发布涉案讲师信息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涉案讲师接受采访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等平台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这一被诉行为:第一,厚大公司与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五名涉案讲师于2016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涉案讲师不得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网络公开平台提及与厚大公司解除合作的信息以及与其他司考培训机构合作的信息。而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该五名涉案讲师接受采访的视频发布时间为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第二,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等瑞达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与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或瑞达公司商品相关的信息均在2016年5月之后。据此,瑞达公司系在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对厚大公司不负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以及瑞达公司进行的宣传,加之前述关于该些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择业和流动自由之论述,瑞达公司该项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关于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进行宣传一项行为,结合李晗系瑞达公司股东,且于接受采访时仍然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与厚大公司签订的《协议2》亦约定其应在2016培训年度为厚大公司独家做市场宣传,故李晗通过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进行宣传具有不当性,而瑞达公司将直接受益于李晗该行为等因素,瑞达公司应对李晗该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厚大公司关于瑞达公司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主张,予以支持。此外,在厚大公司仍与蔡雅奇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况下,瑞达公司在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中发布对蔡雅奇的介绍、海报,且在厚大公司公开发布警示公告后仍通过“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发布包括该名涉案讲师在内的双核心讲师制海报及介绍,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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