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的一个国家,日本和台湾的移民者较多,想要入籍或者移民巴西要求是什么?有什么规定?跟着出国留学网一起看看吧,欢迎阅读。
一、巴西移民法规定如下:
1.只要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巴西取得永久居留,即可为夫妻另一方美国投资移民规定,巴西移民和入籍有什么规定,及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申办永久居留,实现家庭团聚;
2.凡在巴出生的孩子,均属巴西公民。没有合法身份的夫妻只要在巴生育子女,可申请永久居留;
3.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只要与巴西公民结婚,即可获得合法身份;
4.根据巴2004年投资移民法规定,凡在巴投资5万美元(原为25万美元)的外国公民,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申办永久居留;
5.凡注册2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其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永久居留。
二、根据巴西宪法规定,下列人员出生时即拥有巴西国籍:
1.父母为外国人且父母不是为其国籍国执行公务的,本人出生在巴西即拥有巴西国籍;
2.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且父母任何一方在为巴西国家执行公务,本人出生在国外的,拥有巴西国籍;
3.出生在国外者,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美国投资移民规定,任何时候赴巴西定居即可获得巴西国籍。联邦司法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外国人入巴西国籍分为普通、特别、临时、正式和特殊五种情况。
(一)普通:原国籍为葡萄牙语国家,在巴西连续居住满4年且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入巴西籍。如果申请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巴西连续居住的时间可缩短为1年。申请应该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递交。
(二)特别:非葡萄牙语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 5年,且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入巴西籍。
(三)临时: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向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申请临时入籍。获得临时入籍证书的外国儿童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居留身份证、无犯罪记录和临时入籍证书原件。临时入籍证书或由临时转为正式入籍的证书由当事人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或司法部外国人局颁发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殊:与巴西现职外交官结婚5年以上的外国配偶或受雇于巴西外交、领事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巴西居住时间超过30天即可申请入巴西籍。申请应递交给巴西驻外领事机构,由巴西外交部转外国人局受理。入籍证书由外交部颁发。
(五)除以上4种情况外,还有如下两种情况。
1.5岁以前到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本人在成年后2年内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正式入巴西籍的申请。此种入籍与前面所提的临时入籍不同。临时入籍是在当事人成年以前,由其代理人提出入籍申请,待当事人成年后自行决定是否正式入巴西籍。
2.成年以前到巴西高等院校留学的外国学生,毕业1年后可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入籍申请。
三、根据巴西国籍法,欲入巴西籍的外国人,应向巴司法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姓名全称、出生地、国籍、亲属关系、性别、婚姻状况、出生年、月、日、职业、在巴西或国外曾居住情况,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815号第112条第七项有关规定,自愿将其名或姓译为葡文,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永居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
2.持巴警方出具的在巴连续居住四年以上的证明;
3.出示在巴居住地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履历证明;
4.所从事的职业证明或能够证明其足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庭生活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关于身体及心理健康的官方证明;
6.证明其符合1980年8月19日颁布的第6915号法律第113条的有关规定;
7.无欠债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入籍条件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递交所需全部文件,其入籍申请将被冻结归档,冻结归档的决定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可在公告登出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并交纳相关规费。
申请美国投资移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项目介绍:
美国eb-5投资移民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申请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其条件为投资人需将50-100万美元投资一个生意并经营两年,每年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3年,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条件作了以下的放宽,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将“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申请人不再需要直接经营而可以成为项目的股东,取得绿卡时间缩短到了12个月,进而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投资50万美元,5年返还;无犯罪记录;
不过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投资人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少。基础就是要仔细研究项目的ppm。
1.商业计划的合理性,包括市场调研,解决就业人数是否涉及争议,项目的生命力是否能够真实的满足漫长的排期。
2.有限合伙公司的结构,投资人和gp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制约。
3.投资模式,明确债权或者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下,抵押品是否是真实的抵押,抵押品的价值是否能真实的覆盖投资款;股权结构的项目最近少见了,但是一旦出现,要多关注股权结构中的权利和责任。
4.开发商的真实情况,如果是顶级开发商,是否是采用子公司运营的方式,如果是,有几个子公司,这是常见的“壳公司”保护方案。
5.银行贷款,如果有,投资人的还款顺位将会降低,要更加关注项目盈利能力和变现或者抵押能力。同时,银行贷款和eb-5到位的顺序需要关注一下,以防eb-5资金成为了银行贷款的担保金。
6.政府支持力度,书面或者视频支持较为常见,基本没用;税收补贴是否是以项目开始运营为基准;如果有政府直接出资,更要明确和项目的关系,看起来越美好的东西隐藏的东西可能越多。
7.投资款在监管账户的释放条件,目前因为排期长申请美国投资移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所以大部分项目采用的还是直接放款给项目,或者少量资金存放在监管账户,这是个问题,但是没办法。
8.宏观角度考虑项目融资的合理性,如果一个大项目的资金缺口却不大,非要用eb-5的资金,就不是非常合理,现在不是以前一窝蜂似的移民的时候了,投资人更加谨慎,而且项目的可选性更强,融资难度超越以往,所以宣传中看到的eb-5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越小越安全的理论是否可靠就需要大家自己去衡量了。
其他申请条件:
1、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3、投资50万美金至美国移民局批准项目中;
4、投资资金拥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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