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美国杰出人才签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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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 & Act )第 203 ( b )款( 1 )条( A )项的定义,“杰出人才”( Alien of ,简称EB-1A ),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顶 尖人物之一”。

*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 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美国杰出人才签证详解,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

「优秀人才」 (EB1-A) 是在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 (EB1) 下的一个种类。这个类别是针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优秀外籍人才。根据联邦移民法,这一类人才申请时不需要有特定的未来雇主,但他们必须进入其相同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且必须对美国的未来利益有重大帮助。此外,申请人必须展现国家 级或国际级的重大成就。这个部分也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困难证明的一部分。

*优点:不需经过工作证申请程序且可自行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 (EB1-A) 有优点。首先,申请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该申请人确定在进入美国後会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请。但要注的是所谓自行申请并非意味着每一步都自己DIY 处理。移民申请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所以你会需要专精的律师来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另外的优点是不用申请工作证。要拿到工作证必须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但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 (EB1-A) 可以省下时间。而且此类别的签证一直都有名额。这是所有第一优先类别的好处,而且适用於所有的国家,你不用等待签证名额。这样就不用担心会在某个日期後突然额满不能申请。

*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国家 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在进入美国後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并且对於美国有帮助。

*杰出人才定义*

联邦移民法规定「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 尖的极少数。联邦法律显示达到这种标准的人才要有国家 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奖项。这类的成就包括像是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项以下的证明:

获得国家 级或国际级奖项或是加入特殊专业组织 ( 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组织 ) 。

媒体报章报导该外籍人士的成就 ( 须包括名称、时间、作者等,且必须翻译成英文 ) 。

该外籍人士曾在其专业领域参与评审工作。

成就或贡献的证明,像是出版品、重大贡献等。

在专业期刊、主要媒体杂志撰写专业文章。

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位或是有卓越名声。

在该专业领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资报酬。

在表演艺术上有商业性成功,例如票房记录、出版品记录等。

或其它类似的证明记录。 ( 如果上述在该专业领域不适用的话 )

这些证明的要求其实规范的很模糊。过往的案例显示并非每条都适用每个外籍人士,要视个案不同。有时候甚至律师也有可能搞混申请案适用的条文。

*两阶段审查*

EB1-A 两阶段审查

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杰出人才( EB1-A )以及杰出研究员教授( EB1-B )之申请人,皆需递交请愿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

首先,是移民局从 2010 年 8 月发表声明後,开始采用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声明中提供了申请 EB1-A 杰出人才、 EB1-B 杰出研究员教授、以及 EB-2 国家利益豁免( , NIW )时,一些简单的标准。政策转换时期,这些标准不仅是提供移民官员审查申请愿书时的参考,也能够提供申请者撰写请愿书时的准则。

移民局之所以会改变 EB-1 的审核标准,是根据 2010 年 3 月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请者 是亚美尼亚人,他於 2003 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 杰出人才申 请,他准备了六篇发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Los )的研究记录,但仍在 2005 年 8 月遭到移民局驳回。上诉之後,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以 并未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 域获得的评价为由,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上诉。

之后, 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即发现其中的漏洞。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申请者必须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正面评论; 然而,移民局和 AAO 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请者不够资格获得签证。同时, AAO 以申请者参与的论文审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为由,拒绝承认该证据,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当中并无此规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决,同时表示当申请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证据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够要求申请者不仅应该提出自己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应证明自己的成就获得相当的认可。因此,根据判例,移民局在 2010 年 12 月提出了跟EB1-A 、 EB1-B 、跟 EB-2 NIW 有关之新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在第一阶段时,应该审查申请者是否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力兹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通常,在此一阶段,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当审查发现申请者至少具有三项有效证据时,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 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 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

专业顶 尖人才

在看「该专业领域极少数的顶 尖人士」这项要求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并且精准界定该外籍人士的「专业领域」。

*判定标准*

美国移民局 (USCIS) 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在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 案」。上诉法院於此案决定了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势来决定。

*申请诀窍*

近日,美国移民局( USCIS )常以证据不足( for more , REF)驳回 EB1-A ( Alien of )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案。杰出人才移民属於美国移民法当中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 28.6% ,即大约 4 万个移民签证。

由於配额多、不需找到美国雇主、不需在美投资、也不需劳工证,更不受申请者之英文水准、学历和年龄限制;且一旦审核通过, 杰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获得绿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并节省高额学费。因此,杰出人才移民成为职业移民首 选。

然而,如此优渥的条件也使申请者众多,为了审核出最杰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审查案件时,也格外谨慎严格;申请者准备的证据不仅要重量,更要重质,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点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才能够避免遭到 REF 驳回。

杰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艺术、工商、运动及教育五大领域;不同领域的申请者,就应该针对该领域提出最适当且有力的证据,才不会遭到移民局驳回。首先,申请者在提出 得奖记录时,必须了解只有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奖项才足以说服移民官;同时,得奖的领域也必须与申请者擅长的领域直接相关。

既然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查重点就是必须证明申请者在该领域的成就、地位和影响力,申请者所属的组织或委员会,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证明申请者的能力或贡献。同时,来自与申请者无私人利害关系的推荐信以及证词,也可成为移民官审查的参考。

针对学术研究或科技领域的申请者,必须提出自己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记录,或利用文献索引资料库( of )证明自己的杰出表现。若曾参与论文审稿或担任其他资格审议委员,则可提供会议记录、审稿记录等证据。艺术领域的工作者,则可提出其作品获得展演机会的记录;文宣品、主流媒体报导等等,都可用来说服移民官自己在该领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业成绩,例如剧场及电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销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申请者在该领域所获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当成向移民官员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杰出成就的证据。申请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资所得跟扣缴款记录( W-2 Form ),或是股票、投资之利息所得( 1099 Form ),也是相当实际的方式。

同时,申请者应该将对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主要着作等,全部翻译成正确适当的英文,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因语言隔阂产生误会,方便移民官员阅读,也能使审查过程更迅速顺利 。

*EB1-A 善用对照与判例*

对於第一优先职业移民杰出人才( EB1-A )类别的申请者来说,请愿书( )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封有说服力的请愿书若能够完整地向移民局( USCIS )说明申请者的优势条件,就能够有效缩短官员审查案件的时间,相对加快申请者取得签证的速度。

关於请愿书的撰写的两项秘诀。首先,申请者应该提供足够的背景资讯,以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依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申请者的条件与同领域的其他人做出比较,来凸显申请者的优势。

例如在学术领域当中,发表论文可说是能力指标之一,申请者就可以藉由证明自己的文章曾被刊登在顶 尖期刊上、曾获顶 尖期刊的同行评审、或是曾被广泛引用,来加强请愿书的说服力。以电子机械工程领域为例,该领域最 具指标性的研讨会,就是国际固态电路研讨会( Soli-State , ISSCC );因此,曾在这个研讨会发表文章,将会是一项非常有力的证据。

以另一个联邦法院的例子来说,当一位国家冰球联盟( ,NHL )的旅外球星想申请 EB1-A 签证时,可提出:个人上场次数、扮演先发球员次数、个人得分率、年薪比较、获选参加明星赛的次数等等,来凸显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若联盟当中有其他球员已曾获得杰 EB1-A 移民签证,则可以比较申请者与该球员的表现,来增加请愿书的说服力。重要的是,这些证据都是以国家冰球联盟的球员作为比较的基础,提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的依据。

陈律师说,另一项撰写请愿书的技巧是引用移民局已通过签证之案件。虽然移民局试图避免相互比较不同的申请者,但联邦法院指出,针对 EB1-A 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的审查,有关单位应该藉由比较相关案件订定一套审核标准。因此,透过相同领域当中不同案件通过与否的比较,就可了解移民局的标准。

陈律师建议申请者,仔细研究自己领域当中获得移民局批准的案件,并与自身条件作比较;然後在请愿书中,说服移民局自己的条件优於通过者,就可以为自己创造有力的证据。例如,假设在一件获得审查通过的案件中,通过者以一百条引用记录说服移民官,并取得 EB1-A 签证,申请者只要提出一百零一条引用记录,就能够成为有力的论点。

美国移民局在 2010 年 12 月之後,针对 EB1-A 职业民签证开始采用两阶段审查。在第二阶段当中,移民局官员会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使用这样比较的方式加强请愿书中的论点,是最能说服官员、也是最能清楚凸显自己杰出才能的方式。

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有十项申请标准,移民官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

芝加哥頭條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有十项申请标准,移民官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

By s on May 11, 2024

(芝加哥時報訊)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及美国法典8U.S.C.§ 1153(b)(1)(A)条款,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上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杰出外国人才可以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我们知道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有十项标准,一般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即可申请。那么在十项标准中是不是每一项都是同样的比重?哪些是最不可或缺的?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在本领域获得过原创性贡献

原创性贡献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是贡献是申请人本领域的,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是IT技术员,在马拉松方面拥有杰出贡献。如果以IT技术员的身份申请,那么马拉松方面的成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是贡献必须是原创性性且重大的。原创的意思就是之前没有过的,比如蔡伦发明了造纸,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重大的意思是这个贡献必须对本领域产生了重大贡献,比如爱迪生发明了电灯泡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有十项申请标准,移民官认为最重要的是什么?,人类从而征服了黑暗。当然并不是所有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人都必须拥有上述这些杰出人才举世瞩目的成就,现阶段,很简单的一个逻辑是,申请人通过本领域时间发现一种理论或者技术,该技术极大节省了成本,并且获得了很好的应用,对本领域起到了重大的贡献。

这种重大的原创贡献不但是指科学性或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体育或与商业相关的。对于与自然科学领域相关的申请人来说,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客观且容易体现的,如专利、软著、部分原创的学术文章等。而对于人文科学、商业类、教育类的申请人来说,比如新的商业理论、商业项目、创新管理方式、市场营销方式(同理教育类)等原创贡献的证据。

原创性贡献这一项,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专利证据,而不能提供其广泛被业界应用、引起业界关注的证据,那么再多的专利,即再多的“原创性证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移民局官往往参考领域内专家的推荐信或证明信来判断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业内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这就要求推荐信或证言中包含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如何做出意义重大贡献的详细描述,尽可能用平实的语言提供更多的细节,说明这个贡献为什么是原创、独特,而不是复制别人的,为什么对整个行业意义重大。

申请人是本领域重要协会组织的会员

如果申请人仅仅是本领域协会的会员,是不足以满足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协会会员的标准的。根据美国移民局《审裁官工作手册》,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必须是因为他在本领域内做出了杰出成就,由国际或者国家级专业人士评选认可的。

仅仅基于学历程度或在某一领域工作获得的会员;基于缴纳会费或订阅协会刊物获得会员资格;基于工作需要,义务或从业要求而加入的协会。例如工会、律协或演员同业协会等等不满足标准。

这就要求协会有严格的入会标准,有严格的层级划分,申请和审核流程要清晰专业,比如美国的协会会员,普遍要求由一名行业内人士提名,再经过至少两轮投票通过才进入下一轮遴选,再经过同行评审后投票决定最终结果。

这里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你在组织内是高层领导,领导职务是因为本人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获得提名并经过选举和评审程序获得,则满足条件。但是必须附上详细的提名条件、选举程序介绍、最终审核意见和组织推荐信等证据。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协会会员要求就是申请人加入的协会必须是本领域的,而且是因为申请人的杰出才能才被业内专家认可,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入会标准才加入的协会才符合要求。

申请人在享有盛誉的组织担任领导或者关键角色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第八项领导力是权重比较大的一项办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也是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领导力要求的重点有两个:一是组织或机构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申请人在其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来判断,而是着重考察组织或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排名,以及公司所获得的奖项、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项目成果等主要体现组织或机构所举办的活动、做出成绩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证据。

证明申请人所在组织是具有高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证据包括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章程、组织领导人、以往有影响力的事件、组织对社会做出的成绩贡献和媒体报道或其他一切可以支撑证明其“声誉卓著”性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在享有盛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者小组的关键角色都可以证明其满足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领导力的要求。领导角色可以体现在申请人在公司的职位名称上,例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这样能显示申请人在公司处于很高位置的职位名称。另外,也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职责描述以及组织架构图,以进一步向移民官展示和证明申请人的领导角色。

对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人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如果申请人的表现是重要的,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比如申请人是“技术总监”,提供申请人公司的领导或者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信即可论证申请人在组织中的关键作用。

简单介绍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十项标准中最重要的三项,但是并不是说其他七项不重要,比如申请人的发明了一个专利,获得了国家级杰出贡献奖,那么奖项证书是必须提供的,也是展示申请人原创性贡献的一个最直接有力的论证。资深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文案都知道,EB-1A论证是非常专业和灵活的工作,使用哪些材料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标准中的哪一项根本没有固定的标准,都是根据申请人的资格灵活进行方案定制和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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