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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所属于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办理人应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性职务。签证了。签证的条件。签证。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签证的办理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办理。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办理。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人个人材料这四类。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办理美国 l1 签证 办理人所属于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具有分公司。 如果没有, 也可以在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 其条件要有办公场所、 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 足够经济财力来支付员工的酬报; 同时, 办理人在办理签证之前的 3 年中, 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 并且至少为同一外国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之后, 办理人应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性职务。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 您就可以办理美国 L1 签证了。 1. 公司的办理资格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 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 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 L-1 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 公司分部, 其所有权, 经营权, 财务等属同一公司, 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 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 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l1签证代办机构,即符合办理 L-1 签证的条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 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 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办理 L-1 签证。 2. 雇员的办理资格 符合办理 L-1 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这些受调派的雇员必须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员, 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 年的时间在该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职务可以是总经理、 副总等, 必须至少是经理、 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 3. L1 签证的办理程序 1. L1 签证的办理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办理。 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 子公司、 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 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l1签证代办机构, 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办理。 办理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 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 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2. 所需办理文件均一式两份, 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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