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风景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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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

大政规〔20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大理大学风景,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苍山景区门票收入,纳入州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是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苍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苍山景区门票(以下简称景区门票),是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并监管使用的有价票证,不包含接驳车、泊车、索道和景区内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理市(以下简称市)和漾濞县、洱源县(以下简称县)使用费征收和景区门票出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征收使用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出售景区门票,应当符合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入,应当全额专项用于苍山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使用苍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一)利用景点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缆车、汽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从事观光游览经营项目的;

(三)设置收费停车场的;

(四)从事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

(五)经营摄影,旅游商品批发、零售的;

(六)利用水、风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利用苍山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

第八条  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每年10月至11月征收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使用费。

税务机关根据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单位、个人名册,负责提供单位、个人的年度营业额数据。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营业额数据核定征收使用费数额。

第九条  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使用费缴费人的资料档案,做好登记管理,确保使用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十条  进入苍山景区的游客应当按照规定购买景区门票,景区门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凭有效景区门票方可进入景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凭有效证件,按照景区门票面值减半收取景区门票:

(一)年满7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全日制大学、中小学在读学生;

(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半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一)未满7周岁或者身高不足1.2米的幼儿;

(二)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或持有《离休证》的人员;

(三)残疾人及1名陪护人员;

(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五)旅行社派遣从事旅游接待工作的导游;

(六)履行工作职责的新闻媒体记者和执法人员;

(七)经依法批准同意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八)宗教教职人员和持有居士证、皈依证等有效证件的信教群众,游览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

(九)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收政策的其他人员;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云南高层次人才(含大理州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超过6人进入景区的,免收景区门票;7人及以上的,超过部分全额收取景区门票。

第十三条  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入分别按年度、季度全额上缴州财政,并按州级30%、县(市)70%的比例使用和管理。州级部分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使用计划由州财政和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共同提出;返回县(市)部分全额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市人民政府要优先确保大理苍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职和运营。

第十四条  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入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一)苍山景区内的道路、公厕、指示牌、救助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界标、重点保护对象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三)苍山保护管理的设备购置和管护设施的建设;

(四)苍山保护宣传及巡查巡护;

(五)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

(六)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七)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

(八)苍山应急抢险及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缴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使用费的,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大理大学风景,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使用费及景区门票收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大理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门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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