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大学生小刘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龙首崖景点,于当天坠亡。直到8月6日,她的父母才向庐山公安局报案,警方于8月10日在龙首崖下方约60米处找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为小刘。
值得一提的是,小刘进入景区是通过登山小道,并没有购买门票。并且小刘的父母还称,小刘在高中时曾因学习压力大,患上了轻度抑郁症,在事发前曾与母亲发生争执。
经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协调,保险公司补偿小刘父母4万余元。父母将庐山景区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90多万元。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首崖景点作为开放式户外景点,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大学生景区坠亡,在临崖观景台设有1.2米告的护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只有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责任。
从本案来看,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刘未购买门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形下,争取保险公司部分补偿,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小刘的死亡系自身过错造成,应当自己承担后果。在排除他杀的情形下,结合小刘生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事发前与母亲争执、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置齐全等,推定其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故驳回了小刘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延伸
看到这个案例的第一眼,大家都会觉得很可笑吧?一个大学生逃票进景区,自己失足坠崖,家属居然能够来向景区索赔90多万,更何况是在景区调解下,保险公司已进行4万的人道主义赔偿。那么家属的索赔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经营场所,对于无论是是否买票的游客原则上都具有保护其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保护义务不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旅游服务关系为限。但是如果盲目的适用本条规定,对景区必然是不利的。很多人就会以此来故意讹诈景区,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而是要在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苛责它完成过重的保障义务。像景区这样公众开放,只要景区尽到必要的基础义务,比如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拉上链子阻拦或者多安排保安对群众游客进行劝阻,在法律上就能够认定景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回到本案中,景区对于小刘父母90万的索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是完全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景区的管理已经很到位了大学生景区坠亡,自然不能预防所有别有用心从山区小道进入。如果说景区真的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那最多就是对这种山路的封堵不及时,但这绝对不是小刘坠亡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小刘作为一个大学生,自然知道逃票进入景区是错误的,在错误的行为下,进入景区游玩,因为自身的失误不幸坠亡,小刘的死亡系自身过错造成,应当自己承担后果。别说景区不用承担赔偿,就连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偿。因为对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属于理赔条件,保险公司自然不用赔偿。对小刘家属补偿四万已经是人道主义精神了。因此法院最终也是驳回了小刘父母的诉讼请求。
三、补充评析
人活着的时候没有多少人关心,包括父母也是一样的,但是现在人不在了,就要以此为借口向景区索赔,更何况还是逃票进去的。幸好这起案件已经被驳回,不然连这个可怜已逝的女孩也将沦为讹钱的工具。甚至以后可能有人纷纷效仿,谁闹得凶,谁哭得凶法院就偏向谁就给赔钱,那这样怎么能行呢?凡事都要依法行事,并不是说人死了,就一定有道理。情归情,法归法,法律是讲证据的。法院的判决从人情的角度来看或许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这么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的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
而不应该说,扩大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达到为你(错误行为)担责的后果。而小刘这样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逝去了,是让所有人都为之惋惜和痛心的。小刘患上轻度抑郁,其实父母家人也应该找心理师咨询或做相应的治疗才是。虽然相比平常的生活添了些麻烦,但这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在平时作为游客,在景区游玩时,尤其是爬山之类,也要有安全因素方面的考虑,最好不要一个人行动,要跟家人朋友在一起。这样的话,也可以互相有个照应。做文明游客,文明出行,文明旅游。不要逃票!一张票,有时候也是一份保障,但逃票呢?其后果是要自负的!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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