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生身份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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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有关规定:(一)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二)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行政审批条件华侨身份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窗口1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交侨政科提出初审意见,呈分管办领导审核。审核确认后,交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身份证明。

实施主体: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有关规定:

(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华侨生身份认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辖区的归侨、侨眷。

六、申请材料

(一)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

1、归侨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

5、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6、国外出生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二)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

1、侨眷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归侨户口簿复印件;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归侨国外出生复印件;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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