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子女高考,盘点各省市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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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步发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人员享加分、优先录取等优待。功臣、艰边地区军人子女等优先录取202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

昨日为大家推送了 《省控线、批次线、投档线、专业线、实录线!关于高考这五条“线”你一定要了解!》(戳此回顾)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同步发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人员享加分、优先录取等优待。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加分项目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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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最高加20分

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享受加分优待,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

凡符合以上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认可,高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功臣、艰边地区军人子女等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投档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还要注意,加分由各省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具体分值各地可能不一致,可在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网站查询详细了解加分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需要尽快去提交申报以免错过审核时间。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盘点一下,部分省份的加分政策情况。

北京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办法

高考报名的同时将采集部分照顾政策资格考生信息归国华侨子女高考,网上报名时采集的照顾对象包括: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其他照顾类型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供名单,不在高考报名时采集。

符合相关照顾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资格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以供审核确认。

1.烈士子女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立功通令、证书,以及档案内奖励卡片的复印件(三样缺一不可),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与相关单位确认。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考生学籍所在区侨办出具身份确认书。

4.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审核。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自主就业证明信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6.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市教委等相关委办局和考试院共同核准。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战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汇总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9.残疾人民警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10.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以教育部和市教委下发名单为准。

11.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的5A级青年志愿者,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附件6)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关共青团组织审核确认。

黑龙江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教联〔2020〕10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30日至11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台湾籍考生,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考生申报审核时间由相关审核单位(详见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项至七项)确定。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

202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安置方式一栏需为“自主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材料。二者一致,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籍簿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地)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以致现居民户口簿中无烈士姓名的归国华侨子女高考,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战区(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证书》。如《退出部队现役证书》遗失或丢失,应提供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归国华侨子女高考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公安英模证明书》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川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及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审查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待相关部门核准后,县(市、区)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

参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执行(审核单位为民政部门),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三、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

(二)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招考机构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于2023年4月14日上报市(州)招考机构复核,市(州)招考机构将经核准考生名单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经省侨办、省台联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联于2023年4月28日前送省教育考试院。

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报名后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

六、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送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审核。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七、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获得共青团中央“5A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考生审核程序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考生持一份《申报表》和相关证书到高考报名所在县级团委申报。县级团委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在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在考生《申报表》相应位置签章后,将《申报表》、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县级团委将审核合格的考生《申报表》上报市(州)团委,市(州)团委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再将合格名单附考生《申报表》上报团省委。团省委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审定的考生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二)考生在向县级团委申报并合格后,将另一份《申报表》附经团委签盖的证书复印件报县(市、区)招考机构,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申报公示。待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县(市、区)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十、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审核程序

县(市、区)招考机构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后,应按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49号)的要求,组织成立由招考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2023年3月21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3月31日前逐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14日前通过市、县两级招考机构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限,逐级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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